(2015)涵执行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国良与吴黎群、陈冬梅、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龙洞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良,吴黎群,陈冬梅,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龙洞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行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郑国良,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黎群,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冬梅,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新浦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693348-5。法定代表人吴黎群,执行董事。被告莆田市龙洞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龙东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306525-9。法定代表人吴黎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国良和被执行人吴黎群、陈冬梅、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龙洞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黎群、陈冬梅、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龙洞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4)涵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黎群、陈冬梅、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龙洞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99883.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