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XX荣与咸宁市咸安区晓晓商贸有限公司、宋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荣,咸宁市咸安区晓晓商贸有限公司,宋彬,佘清兰,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2558号原告XX荣。委托代理人章小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宁市咸安区晓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晓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清兰,晓晓商贸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宋彬。被告佘清兰。被告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XX荣与被告晓晓商贸公司、宋彬、佘清兰、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荣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荣负担。审 判 长 梁劲松审 判 员 朱仲民人民陪审员 樊启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