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水泉、金海娟与朱均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水泉,金海娟,朱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案外人)朱水泉。申请执行人金海娟。被执行人朱均娟。本院在审查(2014)绍越执民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金海娟与被执行人朱均娟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朱水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朱水泉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人民陪审员 王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