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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水泉、金海娟与朱均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水泉,金海娟,朱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案外人)朱水泉。申请执行人金海娟。被执行人朱均娟。本院在审查(2014)绍越执民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金海娟与被执行人朱均娟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朱水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朱水泉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人民陪审员  王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