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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张国安等与山东汇洋钢构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安,周元成,山东汇洋钢构有限公司,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26号原告:张国安,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周元成,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山东汇洋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法定代表人:冯希森,董事长。被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法定代表人:方化臣,理事长。案由:抵押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以上原告诉被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 峰审 判 员  郑玲玲人民陪审员  寇朝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