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张国安等与山东汇洋钢构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安,周元成,山东汇洋钢构有限公司,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26号原告:张国安,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周元成,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山东汇洋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法定代表人:冯希森,董事长。被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法定代表人:方化臣,理事长。案由:抵押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以上原告诉被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 峰审 判 员 郑玲玲人民陪审员 寇朝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