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恢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宝鸡县坪头农村合作基金会与杨红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县坪头农村合作基金会,杨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县坪头农村合作基金会。地址: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法定代表人张世才,任主任。被执行人杨红军,男,汉族,农民。宝鸡县坪头农村合作基金会与杨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宝鸡县人民法院(2000)宝经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0年7月31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杨红军应偿还的借款及利息。经查,中共宝鸡市陈仓区委办公室、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6年3月3日以宝陈办发(2006)018号文件通知,陈仓区基金会借款清收及相关事项均由宝鸡市陈仓区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办公室予以承接负责。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200元后,已由宝鸡市陈仓区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办公室予以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宝鸡县人民法院(2000)宝经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