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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艺感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联瑞科技有限公司、黄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艺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联瑞科技有限公司,黄志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93号原告深圳市艺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海波,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丽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深圳市佳联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峰。被告二黄志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艺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艺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56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8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敬荣(兼)书记员 陈  彦  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