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马琴琴与王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琴琴,王军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马琴琴,女,汉族。被告王军政,男,汉族。原告马琴琴与被告王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金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琴琴,被告王军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月25日被告因生意急需周转资金,被告向原告借现金5万元,约定月息2000元,被告称一年内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现只能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72000元。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利息还了1万元。被告现在无力立即清偿本金及利息。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5日被告王军政向原告马琴琴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清偿利息1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借款后负有积极清偿的义务。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过高,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本院酌定按2分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元月25日共计3年,共36000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10000元,被告再向原告支付利息2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军政清偿原告马琴琴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2.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原告承担420元,被告承担950元,原告承担420元,被告承担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