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翟解放与许明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解放,许明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翟解放,农民。委托代理人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明闪,农民。原告翟解放与被告许明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解放的委托代理人姜茂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明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解放诉称,2014年7月15日,翟怀新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为2分,由被告许明闪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诸法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被告许明闪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翟怀新于2014年7月15日向原告翟解放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许明闪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限和保证范围,并由翟怀新和被告许明闪共同向原告翟解放出具借据一份为证,借据载明:“借据今借到翟解放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正(大写),30000.00元(小写),约定月息2分,本人自愿为此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逾期不还,由本担保人偿还。借款人(签字):翟怀新担保人(签字):许明闪借款日期:2014年7月15日”。该借款经原告翟解放催要,因被告许明闪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原告翟解放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原告方提交的借据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翟解放和翟怀新及被告许明闪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和担保合同关系。被告许明闪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依法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被告许明闪经原告翟解放催要后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久拖不还是错误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翟解放要求被告许明闪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明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质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明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翟解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许明闪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