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发与被告谭成香、谭成革、谭成滨、谭成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发,谭成香,谭成革,谭成滨,谭成君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张玉发。被告谭成香。被告谭成革。被告谭成滨。被告谭成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发与被告谭成香、谭成革、谭成滨、谭成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发撤回对被告谭成香、谭成革、谭成滨、谭成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建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翠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