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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道方、张浩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道方;张浩鹏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74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剑锋,该公司职工。被告:张道方,女,1979男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浩鹏,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道方、张浩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栗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