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商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金祥华、沈云华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祥华,沈云华,金金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200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中河中路198号(绿都大厦)。代表人:何建华,行长。被告:金祥华。被告:沈云华。被告:金金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金祥华、沈云华、金金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唐丹青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