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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郑诸侯与庄专、庄滨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35号原告郑诸侯,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少青、柳晓婷(实习),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专,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庄滨,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日华,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王新礼,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被告蔡堃福,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明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月蓉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月蓉审判员刘一红人民陪审员邓艳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