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增香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增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5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新军,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戴增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戴增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戴增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增香至今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戴增香持有的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帐号为:907XXXXX4内的325273.00元股权及相应分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戴增香持有的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帐号为:9070XXXXX4内的325273.00元股权及相应分红。上述查封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7月13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查封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世平审 判 员 李芝旭代理审判员 刘怀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新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