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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欧阳群日与东莞市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群日,东莞市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654号原告欧阳群日,男,汉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东莞市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黄水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朝颖,广东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群日诉被告东莞市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群日没有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吉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