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天津亨元物业有限公司与孟凡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亨元物业有限公司,孟凡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天津亨元物业有限公司,住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龙潭村。法定代表人柴丽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晶,该公司员工。被告孟凡涛。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天津亨元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忆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亨元物业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亨元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忆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晓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