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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4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张四建与张志珍、夏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4073号原告张四建,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志珍,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波、宋慧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国强,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波、宋慧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四建与被告张志珍、夏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四建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四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四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四建负担。审 判 长  保 清人民陪审员  宋文宽人民陪审员  杜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