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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孙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顾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新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