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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15号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98年12月7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92年10月7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