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桂林与周金水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林,周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冯桂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周金水,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新密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冯桂林诉周金水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金水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李江海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