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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4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与被告韩立军、曹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韩立军,曹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42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住所地前郭县源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魏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伟,该联社职员。第一被告韩立军.第二被告曹莉莉.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与被告韩立军、曹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当期贷款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杨秋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