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荣某甲与荣某乙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某甲,荣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荣某甲被执行人荣某乙申请执行人荣某甲与被执行人荣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9)文高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1600元,小麦400斤,花生油20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09)文高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