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商初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与赵永兵、纪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赵永兵,纪祥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初字第013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住所地:本市连云区中华西路43号。法代表人卞利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明,该行职工。被告赵永兵,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职工。被告纪祥荣(系被告赵永兵妻子),退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诉被告赵永兵、纪祥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撤回对被告赵永兵、纪祥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