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民初字第4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曲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4413号原告曲某,女,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许某,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5费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利国审判员 邵春秀陪审员 高吉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