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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7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任德生与高焕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生,高焕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295号原告:任德生。被告:高焕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德生与被告高焕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德生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管旭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