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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10日。被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6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将本案案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潭县人民法院(2014)潭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文俊审判员  马丽珍审判员  党春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雍海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