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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一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立新诉彭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新,彭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一初字第1323号原告刘立新。被告彭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新与被告彭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元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小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