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民一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立新诉彭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新,彭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一初字第1323号原告刘立新。被告彭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新与被告彭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元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小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