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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少民初字第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少民初字第018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宇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