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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卢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瑞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