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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湾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常早与王贤树、符开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常早,王贤树,符开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湾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张常早,男,194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细芽,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贤树,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符开泉,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常早诉被告王贤树、符开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智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1年9月3日,被告王贤树因买牛缺钱向原告借款现金20370元,被告符开泉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2011年11月4日,被告王贤树还了1600元,2012年4月11日,被告王贤树还款2900元,2013年2月1日还款1000元,2014年1月9日还款3000元,余款11870元原告敦促被告还款未果后,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1.被告王贤树立即归还欠款11870元及利息1424.2元(按月息1分,暂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其余利息算至还清欠款止)。被告符开泉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常早对被告王贤树享有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1870元。被告王贤树于2015年2月18日前向原告张常早还款5000元,余款6870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付清。二、如被告王贤树未按时还款,则应承担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未还款数额作为本金计算。三、被告符开泉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被告三方无其他争议。五、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张常早承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智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