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赵鲁与陈召辉、潍坊锦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鲁,陈召辉,潍坊锦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锦世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90号原告赵鲁。被告陈召辉。被告潍坊锦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蓝翔街以南机场南路以东。被告潍坊锦世佳木业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蓝翔街以南机场南路以东。原告赵鲁诉被告陈召辉、潍坊锦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锦世佳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曙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