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凤诉被告李凤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凤,李凤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张春凤,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李凤芝,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凤诉被告李凤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凤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