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行初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陆金芬与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芬,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靖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泰靖行初字第0039号原告陆金芬,女。委托代理人沈建国。被告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55460125-4,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23号。法定代表人符平,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亚平,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静,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靖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46918691-4,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172号。法定代表人黄洪涛,主任。委托代理人陶普红,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金芬诉被告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金芬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旭东审 判 员 陈卫琴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