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1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新洪源物流有限公司与闫烈容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新洪源物流有限公司,闫烈容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10279号原告四川省新洪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鼓楼南街117号世贸中心A座1903号。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昆仑,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烈容,女,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孟怡,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新洪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烈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新洪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新洪源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新洪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78元,由原告四川省新洪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潇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