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罪犯马立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立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130号罪犯马立豪,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7)孝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立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中,二0一二年三月、二0一三年五月二次经本院共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马立豪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立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立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立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