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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李哈申申请执行包文全离婚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左法执字第198号包文全:李哈申申请执行你(单)离婚一案作出的(2014)左民字第359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通知你(单位)在2015年01月20日09时前自动给付本金40000.00元;利息0元;诉讼费0元;执行费500.元。如不能按期给付,必须向本院如实申报你(单位)的可供执行财产。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强制执行;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按妨害执行处理;抗拒、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执行将采取以下措施或带来以下后果: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搜查、拘传、罚款、拘留。承担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办案人:白邦柱2015年01月14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