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淑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费元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