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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立功与殷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功,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明,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云西一街16号12层。上诉人李立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8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李立功与殷明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内容。上诉人李立功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立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立功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4元,由李立功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立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张在民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