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王泽春与郭豫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春,郭豫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王泽春,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闫闯,吉林富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豫欣,女,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长春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处处长,住长春市南关区通化路南胡同3号。委托代理人郝威,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泽春与被告郭豫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泽春诉称:王泽春经李连峰介绍,认识了长春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处处长郭豫欣,郭豫欣声称能为王泽春购买到价格较低的房屋。王泽春于2011年11月初交给郭豫欣175000元(人民币、下同)用于购买房屋,郭豫欣当时口头承诺同年12月末就能为王泽春买到房子。但直到2011年12月末,购房一事也没有着落,王泽春为此开始找郭豫欣退还购房款,被告拖延不予返还。请求判令郭豫欣返还不当得利175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郭豫欣辩称:郭豫欣通过李连峰介绍与王泽春相识,王泽春提出要买房子,郭豫欣找到案外人李月田帮忙买经济适用房,王泽春给郭豫欣拿了175000元用于买房,李月田的司机张雷在郭豫欣处代李月田拿走122000元,余款帮王泽春办理假户口花了8000元,给李连峰拿走了15000元,郭豫欣处尚有30000元没有用。现李月田因倒卖房屋涉嫌诈骗,郭豫欣已向公安机关举报,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立案侦查中,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等待刑事侦查结果出来后再行处理。同时提出王泽春与郭豫欣之间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应予驳回。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王泽春委托郭豫欣帮忙购买房屋,向郭豫欣支付购房款175000元。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审理中,经本院释明,王泽春坚持按照不当得利之债向郭豫欣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如下:驳回原告王泽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强 卉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牧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