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师某某因被申请人白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白某某,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师某某,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邢台市.被申请人:白某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胡某某(刘某某丈夫),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师某某因被申请人白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欠其借款未还,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师某某、白某某、胡某某银行存款3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顺义街46号开关厂家属院3号楼3层2单元302号房产(邢房权证桥西字第2471**号)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白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银行帐户存款35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