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源法恢执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陈奉增分包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奉增,袁仲福,沂源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源法恢执字第307-1号申请执行人:陈奉增,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仲福,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沂源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沂源县南鲁山镇驻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奉增与被执行人沂源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仲福分包工程合同纠纷,被执行人沂源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2009)源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劳务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