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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安徽旭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62-1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旭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06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旭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张凤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陈春卫,该公司总经理。安徽旭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滁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向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元;二、解除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5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价值的财物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