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宁永久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永久,西安市红字会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022号申请人宁永久,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卫,陕西医帆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市红字会医院。法定代表人郝定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岳为,男,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医务科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永久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168384.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