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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巩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康红文与王献营、洛阳市驰航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康红文,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翟秀梅,女,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郑金星,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献营,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洛阳市驰航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龙路赵村。组织机构代码:79679061-7。法定代表人马玉琴,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0656242-7。负责人赵松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红文诉被告王献营、洛阳市驰航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红文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红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康红文负担。审 判 长  李延娜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