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绿生堂金银花生物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天食品有限公司、陈晟杰、陈慧洁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绿生堂金银花生物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天食品有限公司,陈晟杰,陈慧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2号原告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西三街立基上东国际21楼。法定代表人廖放。被告河南绿生堂金银花生物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黄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晟杰。被告河南省中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黄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红磊。被告陈晟杰,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慧洁,女,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绿生堂金银花生物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天食品有限公司、陈晟杰、陈慧洁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因原告起诉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宜勇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