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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宗换与韩竹冬、周保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换,韩竹冬,周保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44号原告:张宗换,男,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韩竹冬,男,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周保旺,男,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换诉被告韩竹冬、周保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换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竹冬、周保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换撤回对被告韩竹冬、周保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秋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