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宗换与韩竹冬、周保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换,韩竹冬,周保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44号原告:张宗换,男,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韩竹冬,男,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周保旺,男,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换诉被告韩竹冬、周保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换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竹冬、周保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换撤回对被告韩竹冬、周保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秋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