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坊商初字第8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坊子区邮政局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邮政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商初字���856-2号原告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坊子区邮政局。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坊子区邮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坊商初字第856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潍坊市坊子区邮政局所有的鲁G×××××号牌雪佛兰牌汽车、鲁G×××××号牌东南牌汽车、鲁V×××××号牌长安牌汽车、鲁G×××××号牌田野牌汽车、鲁G×××××号牌昌河牌汽车、鲁G×××××号牌福田汽车、鲁G×××××号牌东南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春玉审 判 员  汤婷婷人民陪审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