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刘振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刘振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张红霞,女,汉族。被告:刘振梅,女,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洪涛,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东开民初字第9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刘振梅的鲁E×××××号小型轿车一辆,原告申请保全标的额为50000元。现被告刘振梅已提供保证金50000元作为担保,同时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振梅的鲁E×××××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