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郑云红与邓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红,邓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郑云红,住兴隆县。被告邓发,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红与被告邓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云红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郑云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爱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世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