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晋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楚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晋初字第175号原告:楚XX,男。被告:张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楚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翠芳人民陪审员 吴自立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