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晋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楚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晋初字第175号原告:楚XX,男。被告:张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楚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翠芳人民陪审员  吴自立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