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商初字第1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郭新义、倪玉华与倪玉华、俞华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义,倪玉华,俞华明,倪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1229-2号原告:郭新义。委托代理人:金言、吴燕,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玉华。被告:俞华明。被告:倪水华。委托代理人:王峰,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义诉被告倪玉华、俞华明、倪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新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新义负担。审 判 长 周平亚代理审判员 李 益人民陪审员 张云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萍 关注公众号“”